关于送达福州嘉美物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罚款)的公告
福州嘉美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罚款)(榕税一稽通〔2023〕22541号),由于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3〕22541号
福州嘉美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MA31E5NXXC)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2〕54号),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以罚款50000元。限你公司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