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罗源县慕美布业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慕美布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号
福建省罗源县慕美布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3MA2YDFCU59)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64号),本次就你公司(地址: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写字楼3#1806)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未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盐税一稽协〔2021〕31号)提供的线索,你公司取得东台盛弘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60发票号码10389087-10389095,金额896767.23元,税额143482.77元),已于2018年6月29日认证抵扣。上述金额合计1978620.68元,税额316579.3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此次检查仅就协查函提及的涉案发票进行核查。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不能证实相应的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真实性。鉴于你公司已对涉案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对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5月增值税143482.77元。追缴你公司2018年6月增值税173096.5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追缴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74.11元。追缴2018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54.83元。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一、二的规定,追缴2018年5月教育费附加4304.47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869.64元 。追缴2018年6月教育费附加5192.90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461.9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罗源县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