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福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福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3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3〕37号
福建福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5633541017)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刀石山路50号德艺工业园2#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16年度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号码12371191-12371194,开票日期2016年5月26日,货物名称:漆包线,金额:394017.08元,税额:66982.92元,价税合计:461000元,于2016年5月、6月已分别认证抵扣,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2016年5月33491.46元,2016年6月33491.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对你公司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5月2344.40元,2016年6月2344.4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对你公司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应追缴教育费附加2016年5月1004.74元,2016年6月1004.74元。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5月669.83元,2016年6月66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及附加已过税款的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你公司2016年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