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华园纺织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华园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榕税一稽强扣〔2023〕4号),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3〕4号
福州华园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611306914H)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乡跃进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3月6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高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131******00169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 (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柒佰肆拾伍元整 (¥745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柒佰肆拾伍元整 (¥745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