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昕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0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3〕10号
福州昕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6TM24E):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1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2#楼5层06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7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5150603.7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5150603.7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31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150603.7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福州昕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