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武金安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7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73号
福州昌武金安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1MX0G4L):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城门山工业区2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不具备真实经营能力、无委托加工业务、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存在购销虚假情况。
(三)下游企业均为非正常企业或已注销企业。
(四)上下游票款结算不正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和未收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度至2019年度开具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50780.72元,税额合计1416125.08元,价税合计10266905.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