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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丰灿贸易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5日09时40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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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丰灿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榕税一稽强催〔2023〕1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一稽强催〔2023〕17号 

福州丰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50CGX1):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647号),2023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3〕2264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补缴已退税款1024639.43元(晋江熙宏鞋服有限公司464053.97元、晋江哈创鞋服有限公司560585.46元)。 

  二、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追缴以上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事项由你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报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丽琴、严静 

  联系电话:0591-83322350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丽琴(检查证号:闽税稽3501210034)、严静(检查证号:闽税稽3501192018)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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