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你公司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52号
福州鑫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030990423811):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720单元)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182号),对你公司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18年3月2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我局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取得涉案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哈尔滨超诺商贸有限公司的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2300163130,发票号码04563232-04563235,发票金额398256.4元,税额:67703.6元,价税合计:465960元),并于2017年11月30日认证抵扣增值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本案涉案发票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2017年11月增值税6770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缴2017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39.2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补缴2017年11月教育费附加2031.11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补缴2017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354.07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