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愁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13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13号
福州愁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G6519F):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楼3层07办公-2)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2020年5月-6月集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均为正常票),票面金额5088386.08元,税额50883.92元,价税合计5139270元。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实地调查及电话联系,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间有社保申报记录,2020年3月-2021年1月税款所属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人数仅为1人。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5088386.08元,营业成本5000000元,但你公司取得全部发票仅有2份,票面金额405.74元,税额34.26元,价税合计440元,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资金即进即出,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或取现,你公司账户基本无余额。
(七)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在检查所属期间,仅发现你公司申报的2020年财务报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向下游8户企业开具的5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金额5088386.08元,税额50883.92元,价税合计5139270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