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川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23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23号
福建泽川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95H06M):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楼2103号办公用房)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2019年11月-2020年4月集中开具发票249份(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5份。作废20份),正常票229份票面金额21318070.27元,税额526368.97元,价税合计21844439.24元。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实地调查及电话联系,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间有社保申报记录,2019年10月-2021年11月税款所属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人数仅为1人。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费用。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第4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14020504.24元,营业成本13880299.24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7297566.03元,营业成本7218250.79元,但你公司取得全部发票仅有2份,票面金额441.14 元,税额38.86 元,价税合计480元,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1年利润表中申报销售费用2000元、管理费用900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明细表申报管理费用2000元,但该公司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支出。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资金即进即出,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你公司账户基本无余额。
(七)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在检查所属期间,仅发现你公司申报的2019年-2021年财务报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向下游27户企业开具发票229份(不含作废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金额2490291.26元,税额74708.74元,价税合计2565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25份,共金额18827779.01元,税额451660.23元,价税合计19279439.24元)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