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冻〔2023〕041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榕税稽保冻〔2023〕0417号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CEM85C)
鉴于你(单位)(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2#楼7层09商务办公),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64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冻结你(单位)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存款(大写)壹佰捌拾陆万玖仟捌佰贰拾壹元零壹分(¥1869821.01)元,冻结账户的账号:3560**********036277。
请于2023年5月30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