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CHAL5P):
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23〕1009号
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CHAL5P):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2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4#楼6层07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586933.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