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康达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3〕157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通〔2023〕15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3〕157号
福州康达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U4R2QX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郭新、游凯等人,自2023年5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二稽通〔2023〕157号
福州康达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U4R2QXB)
事由:我局正在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你公司关于生产经营情况及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
2.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资金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等);
3.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货物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及发票、货物入库、出库等内部凭证等);
4.生产经营能力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地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水电发票、员工花名册、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交证明等)
5.能证实开具发票所载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逾期不提供的,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