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聚凯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63号),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63号
福州兴聚凯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D5G10H)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国货公寓1#楼1层综合一层19号商场店面-4)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函复,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樟、童森华等人供述,你公司为叶樟团伙实际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经查,你公司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发票取得情况与发票开具情况无法匹配,未发生实际咨询等业务,资金流向异常。以上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福州兴聚凯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合计开具金额7425377.97元,税额74253.86元,价税合计7499631.83元(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见附件)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