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雍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61号),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61号
福州雍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U3JD34R)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港路16号(原鳌港路西侧、鼓山大桥东侧)万科金融港中心6#楼3层38办公)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270号),对你公司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欠税后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后欠税174652.39元至今,经查,你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走逃失联企业的特征,可判断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上游企业均异常
你公司成立至今共有两家上游公司,其中,江西东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被定性为暴力虚开企业,福州市臻璟贸易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
(三)资金往来异常
你公司收到下游企业徐州茂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后,以货款的名义银行转账给福州中仁星建材有限公司和福州市马尾区裕晟鑫贸易有限公司,经风控系统查询,未发现福州中仁星建材有限公司和福州市马尾区裕晟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公司支付货款的企业和系统内开具发票给你公司的上游企业不一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于2021年12月申报后欠税至今,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上游企业状态异常,资金往来异常,不符合正常经营常理,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你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你公司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13130 发票号码:06440508-06440509、06440511-06440521),金额1191483.8元,税额154892.9元,价税合计1346376.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