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13号),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113号
海通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874486759)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56号),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27层18单元)取得徐州飞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开具的3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320,发票号码:41581311-41581340,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取得徐州飞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上述发票所载金额3000000元在2016年12月将上述30份发票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申报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因你公司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未按照《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56号)要求配合检查,无法取得你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工作底稿。
二、税务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经弥补2014年、2015年亏损后,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11064.88元,责令你公司对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