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冰洛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48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3〕148号
福建冰洛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HGC31P):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起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二)你公司于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自行申报的营业收入呈爆发式增长且开票金额爆增,2020年12月后申报营业收入为0元, 并于2021年8月注销税务登记。
(三)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上游票款存在较大比例未付款(65.75%),下游票款大比例未收款(87.48%)(存在大宗交易少付款/少收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度向下游公司3户企业开具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1130,金额371917.60元,税额48349.28元,价税合计420266.88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金额8236429.35元,税额1070735.87元,价税合计9307165.22元,以上共计9727432.1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