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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喜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5日15时27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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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喜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56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56号 

福州喜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F227J):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5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朝阳路150号菖蒲新区8号楼05店面-1)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2020年3月-4月集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均为正常票),票面金额4197084.12元,税额合计41970.88元,价税合计4239055元。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电话联系及实地调查,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在检查期间仅有1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未发现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记录。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累计金额4197084.12元,营业成本累计金额4100000元,但取得全部发票仅有2张票(开票企业: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票金额405.74元,税额34.26元,价税合计44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资金即进即出,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你公司账户基本无余额。 

  (七)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等涉税资料。你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填报的数据均为零。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检查年度向下游10家企业开具的4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197084.12元,税额41970.88元,价税合计4239055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17374659-17374675、17374677-17374683、17807341-17807358,17807360-17807363)(详见附件:福州喜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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