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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宁常波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15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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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宁常波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榕税二稽处〔2023〕122 

    

    

福州市晋安区宁常波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2Y9TUJ6C):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508号汇诚东方水都(现名汇诚花园)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你公司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经检查,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18年04月2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已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企业存续时间短、申报异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注册成立,2018年4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存续时间仅11个月。你公司成立后长期零申报或未申报,申报异常。 

  (三)下游企业存在异常 

  经查,你公司下游企业非正常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比重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 

  (四)未取得批发、代购代销产品的进项发票 

  你公司为批发、代购代销企业,但仅于2017年9月22日取得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分别为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你公司未取得批发、代购代销产品的进项发票,不符合批发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五)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 

  经查,你公司为批发及代购代销企业,但未取得仓储、水电、运输等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发票,经营异常。 

  (六)银行账号虚假 

  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未登记银行账户账号。你公司2017年9月27日向太原市环凯大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显示,销方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3500038566489712。经查询,该公司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未取得相关进项发票、申报异常、银行账户虚假,可判定你公司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你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合计金额2337499.72元,税额397375.04元,价税合计2734874.7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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