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73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73号
福州明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E5J30Q):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6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楼13层01办公)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于2019年12月期间开具28份发票(不含作废发票1份);于2020年1-6月开具285份发票(不含作废发票42份)。
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不含作废发票43份),开票金额26584923.65元,开票税额:363206.34元,开票价税合计:26948129.99元。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实地、电话查找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员工工资支出,经发函查询,检查期间你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仅为1人,未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鉴于以上情况,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费用。你公司2019年填报营业成本2100000.00元,2020年填报营业成本23924218.76元,但你公司仅取得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41.14元,税额合计38.86元,价税合计48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管理费用368945.96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填报销售费用30000元,管理费用11417.20元,但你公司银行流水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员工工资支出,且检查期间你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仅为1人,未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存在明显虚列费用。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资金即进即出,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你公司账户基本无余额。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向下游3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不含作废发票,共金额26584923.65元,税额363206.34元,价税合计26948129.99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