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希藤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40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140号
福州希藤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AJY04L):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95号弄8号福兴长城花园5#楼1层02店面B区)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你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广东福业达药业有限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10656-02810679,发票金额2397591.49元,税额407590.51元,价税合计2805182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3月7日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证明。
(二)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你公司未取得经营业务必要费用支出发票,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三)下游企业均异常
你公司8户下游企业均经营异常,其中7户企业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1户企业“上海体璐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被上海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并移送公安。
(四)进销不匹配
你公司未取得上游企业商品进货发票,你公司2017年6月至8月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销售商品无对应进项商品,进、销不匹配,且下游企业广东福业达药业有限公司已由其管征税务机关稽查局证实为取得虚开发票。
(五)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28674159812,你公司与下游企业广东福业达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异常,与其他下游企业无资金往来。
(六)虚假纳税申报和应申报未申报税款
增值税方面:你公司未取得上游企业商品进货发票,也未进行进项发票认证,但你公司在申报2017年6月、7月增值税时,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进行虚假申报,2017年8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24446.53元但未申报。
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仅对2017年4至6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进行零申报,其他季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度企业所得税未进行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开具发票进销项不匹配,开具发票后虚列进项抵扣增值税,虚假申报或未纳税申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下游企业均经营异常,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你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你公司2017年6至8月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7290473.08元,税额1239380.52元,价税合计8529853.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