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65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65号
福州达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XD856):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楼13层02办公-2)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2020年4月-6月集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5份(均为正常票),票面金额9627470.47元,税额合计96274.79元,价税合计9723745.26元。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电话联系及实地调查,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间有社保申报记录,2019年12月-2021年1月税款所属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人数仅为1人。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累计金额9627470.47元,营业成本累计金额9609470.47元,未取得经营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资金即进即出,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你公司账户基本无余额。
(七)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在检查所属期间,仅发现你公司申报的2019年度、2019年第四季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且填报的数据均为零。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检查年度向下游12家企业开具的1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05224127-05224151、17808358-17808382、17937117-17937131、32636133-32636151、09377779-09377804、09377806-09377810,金额合计9627470.47元,税额合计96274.79元,价税合计9723745.26元,具体详见附件)。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