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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元鑫锦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10时4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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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元鑫锦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17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77号

福州元鑫锦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X1XX82):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含S6-1#楼)18层06办公-1)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经实地查无你公司,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址查无此人”被退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景华自述其身份证被冒用(已进行报警处理),你公司税务登记的其他人员电话均无法接通,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走逃(失联)企业证明》。根据总局76号、172号文规定可以判断你公司为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税务登记时间:2020年6月,开票时间:2020年7月、8月、9月、11月(其他时间未开票),开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份数:115份,开票金额9928674.51元,开票税额:99286.81元,开票价税合计:10027961.32元,货物品名:市场调查费、咨询费、推广服务费等服务费。 

  (四)未发现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实地、电话查找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员工工资支出;经发函查询,未发现在检查期间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记录。鉴于以上情况,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五)存在明显虚列成本费用。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9928674.51元,营业成本9308943.59元,但你公司取得全部发票仅有2张票,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管理费用604786.91元(其中职工薪酬252660元),但你公司银行流水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员工工资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期间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记录,存在明显虚列费用。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收款后绝大部分资金转入团伙企业控制的特定账户。 

  (七)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在检查所属期间,财务报表均为0。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检查年度向下游15家企业开具的1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23116508-23116516、23116518-23116526、25402938-25402944、25428479-25428492、36225198-36225210、36230924-36230938、36249250-36249268、36249274、36251025-36251039、36698675-36698687,金额合计9928674.51元,税额合计99286.81元,价税合计10027961.32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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