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建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3〕3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3〕33号
闽清县建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557554641J)
鉴于你公司(地址:闽清县梅溪镇梅埔村)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1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银行闽清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27******67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 (大写):伍拾贰元柒角(¥ 52.7 )
合 计(大写):伍拾贰元柒角(¥ 52.7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