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鹊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3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38号
福州鹊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F49L77):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5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江城锦绣裙楼二层114室)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系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所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不具备开展咨询等业务的能力且未发生实际咨询等业务,公司资金流向异常。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475728.16元,税额14271.84元,价税合计49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80份,开票金额合计15455000.42元,税额154550.08元,价税合计15609550.5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475728.16元,税额14271.84元,价税合计49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80份,开票金额合计15455000.42元,税额154550.08元,价税合计15609550.5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