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晨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6KQ3C):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49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49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3〕49号
福州晨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6KQ3C):
我局于2023年02月07日至2023年05月15日对你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连江南路156号闽冶花园C#楼1层02店面-1)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系虚开发票案涉案团伙企业之一,不具备开展咨询等业务的能力,未发生实际咨询等业务,资金流向异常。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98份,合计开具金额17436769.15元,税额174367.85元,价税合计1761113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8份,合计开具金额17436769.15元,税额174367.85元,价税合计1761113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