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3〕4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3〕42号
福州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LB7N9W)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连江南路13号拓福广场1号塔楼12层18商务办公)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9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01876******6666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万柒仟壹佰肆拾玖元肆角壹分 (¥27149.41)
合计(大写): 贰万柒仟壹佰肆拾玖元肆角壹分 (¥27149.4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