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优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榕税二稽罚告〔202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二稽罚告〔2023〕5号
福建优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777517463K):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6层09室-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1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案检查期间我局检查人员按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账簿凭证等与涉案发票相关的证据材料,你公司称账簿凭证因2020年10月份公司搬迁移交不慎丢失。你公司至今也未向我局提供账簿凭证等与涉案发票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8项“(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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