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道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公司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26号),由于你公司已经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正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3〕126号
 
福州市道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2TG68XB)
我局(所)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锦花园地下一层38#店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开具的3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02130 发票号码:13598292-13598299 13598297-13598322)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将上述涉案发票记载金额2655902.75元计入你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前扣除。你公司于2021年5月认证抵扣上述涉案发票,进项税额合计:345267.25元,于2021年9月作进项转出税额合计:345267.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5月认证进项税额345267.25元,于2021年9月做增值税进项转出345267.25元,本次检查予以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调增你公司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5902.7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45847.58元,符合2021年度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04836.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