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F0XDXE):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6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61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61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3〕61号
福建省宏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F0XDXE):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1#楼15层23商务办公)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系虚开发票案涉案团伙企业之一,银行流水异常,无进项,虚假填写申报表和不纳税申报。你公司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金额共15257299.18元,税额共201681.80元,价税合计共15458980.98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2份,金额共15088676元,税额共166809元,价税合计共1525548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金额共15257299.18元,税额共201681.80元,价税合计共15458980.9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2份,金额共15088676元,税额共166809元,价税合计共1525548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