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力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3〕3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3〕3号
福建佳力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585333141B)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账簿凭证资料,你公司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