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佳鸿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0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0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08号
福建鑫佳鸿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8U04EQ10)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34号5幢605室)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你公司开票IP地址、MAC码异常,团伙作案迹象明显。
3.你公司的上游公司异常。
4.你公司进销项不匹配,涉嫌变票虚开:(1)加工数量与销售数量比对,存在明显差异;(2)蜡烛单价成本远高于销售单价;(3)原料与成品运输吨数比对,存在明显差异。
5.你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福建鑫佳鸿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具29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271496434.76元,税额35294535.71元,价税合计306790970.4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福建鑫佳鸿实业有限公司所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461份增值税发票(见附表二)(4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取得金额264801321.91元,税额33814580.3元,价税合计298615902.21元。定性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