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品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6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260号
福州市品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BRDAF481):
我局于2023年5月1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121号新亚大厦16层04室)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虚开发票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实地查无下落,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无法联系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资金快进快出,过渡账户性质明显。
(三)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没有人工费、水电费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所需的管理、经营费用支出,且你公司银行账户缺少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四)你公司在短期内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集中开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8193865-08193869、08193871-08193889、08219838-08219857、08322074-08322082,金额合计4663636.99元,税额合计606272.73元,价税合计5269909.72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