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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通洲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16时47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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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洲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56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256号

福建通洲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MA332K5A42):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4#楼6层09办公-1)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的情形。 

  (三)你公司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费用、开支,且你公司在短期内爆发式开票后走逃失联。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状态:正常,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8048427-08048437、08048439-08048447,票面填开货物为*木制品*木单板、*木制品*纤维板,金额合计1870194.09元,税额合计243125.21元,价税合计2113319.3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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