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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2日16时22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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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开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3〕21号),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3〕21号 

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95908774F):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9层1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魏进成的银行账户对外出借资金,共取得利息收入31601283.00元,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4928157.85元;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罚款9,856,315.7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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