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优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3〕0309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3〕030925号
福建优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EKX845)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每年12月);
3.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进出库单、合同、供应商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如已做进项转出,需提供进项转出的会计账证;
5.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每月物料清单,生产BOM表,工序制造标准、计件工资表、成本计算单;
6. 2021年至2022年每年9月的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7.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8.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和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和其他出口业务单证资料;
9. 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10. 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生产工艺(自行生产或受托加工)、购进何货物(品名、数量等)、款项支付方式,如何运输(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销售货物情况,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是否去过开票企业,认识开票企业人员;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并由提供人签字及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刘肇明、陈芫
电话:0591-83377871
邮编:350005
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