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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和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09时41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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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和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榕税一稽通〔2023〕2189号),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一稽通〔2023〕2189号 

福建和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3106403290):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公布的失信信息 

        2.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福建和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23106403290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思儿亭天骅大厦1688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石溪(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405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7.36万元,税额8.05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2:       

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可申请提前撤出;或公布期满三年后自动撤出。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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