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久福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5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50号
福建省久福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C1GG5K)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339号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酒店楼9楼16室)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均已注销
你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及工商登记。
(二)进销不匹配
你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81份,未取得相应货物名称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销不匹配。
(三)租赁业务异常
你公司2020年9月-12月向4户企业共开具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发票价税合计2,403,100元,你公司自行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相关资产栏为0。
(四)资金流情况异常
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异常。
(五)无生产能力
经查,你公司无政府立项,无环保许可证、无资源规划局许可证及任何相关资质,无经营场地,无任何运输费用;涉及业务合同不是真实有效合同。
(六)其他异常情况
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零申报,2022年2月25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模式。
(七)取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
1.油品购进异常
你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购进26,969.50吨油,你公司无任何运输凭证、交接单、过磅单、过路费等,明显不合常理。
2.劳务承包合同虚假
根据你公司与福建美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不是真实有效合同。
3.进销“林业产品”异常
2020年你公司进销的林业产品明细明显不匹配。
二、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进销不匹配,资金流情况异常,无生产能力,无实际业务。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2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1,发票金额114,933,825.09元,税额14,825,800.21元,价税合计129,759,625.30元);对你公司取得的3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2,发票金额112,356,078.83 元,税额14,242,441.09 元,价税合计126,598,519.92 元)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