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绿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51号
福州绿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C1GG5K)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58号融侨东区A区13#楼1层03店面)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均已注销
你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及工商登记。
(二)进销项品名不一致
你公司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品名*非成品油石油制品*3#粗白油,开具大量增值税销项发票品名为*非金属矿石*碎石,进销项品名不一致。
(三)资金流水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资金往来明细,银行流水金额与发票价税金额差异较大。
(四)无生产能力
你公司无政府立项,无环保许可证、无资源规划局许可证及任何相关资质,没有相应的生产能力。
(五)其他异常情况
你公司最后开具发票时间和最后认证抵扣发票时间以及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零申报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均为同一天,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模式。
二、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进销不匹配,资金流情况异常,无生产能力,无实际业务。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36份,发票金额197438526.7元,税额25667009.66元,价税合计223105536.36元(发票明细见附件1)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发票金额195753451.23元,税额24724538..99元,价税合计220477990.14元(发票明细见附件2)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