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云帆微程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3〕57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3〕57号
福州云帆微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A77P98)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18路锦绣温泉公寓1层01店面-A4)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0月20日起从你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18310******12318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 (大写):肆仟叁佰玖拾贰元捌角贰分(¥4392.62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