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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17时1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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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3〕1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3〕17号 

福州腾恩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95908774F): 

  经我局于2021年08月30 日至2023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9层13室)2018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魏进成的银行账户对外出借资金,共取得利息收入31601283.00元,你公司对此利息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相应税款,偷逃税款9856315.7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物抵债协议》、《代偿协议》、《债务本息结算明细》、《收据》及你公司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罚款9,856,315.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6,315.7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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