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姆蓝石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9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92号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未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经查,你公司2018年1月-2019年12月取得商品名称为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66份,金额合计577178087.8元,税额合计89564418.01元,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9564418.01元,其中认证抵扣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9份(含异常扣税凭证),金额71890058.91元,税额11162723.07元。
(二)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并已对部分发票作认证抵扣
你公司2020年1月记账凭证(记-011、记-012)、2月记账凭证(记-008)、3月记账凭证(记-011)附有上海徽阁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8份(发票代码:3100194130,发票号码:5656951-5657150、12016251-12016279、12016282-12016400,发票金额:34710689.28元,税额:4512390.72 元,价税合计39223080元);你公司已认证抵扣217份,税额:2813760.88元;131份未认证抵扣(发票代码:3100194130,发票号码:12016268-12016279、12016282-12016400,发票金额:13066380.16 元,税额:1698629.84元,价税合计14765010元)。
未发现你公司2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未见认证抵扣记录,发票信息为:发票代码:3100194130,发票号码:12016280-12016281,发票金额:199486.72元,税额:25933.28元。
你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二、税务处理决定
(一)未发现你公司取得上海徽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94130,发票号码:12016280-12016281,发票金额199486.72元,税额25933.28元,价税合计225420元,本次检查未发现问题。
(二)查补税(费)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你公司取得的通过非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商品名称为成品油的专票,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1)你公司2018年1月-2019年12月认证抵扣未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87份(包含异常扣税凭证),金额505288028.8元,税额78401694.94元,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78401694.94元,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你公司取得上海徽阁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8份,已认证抵扣217份,税额:2813760.88元,上述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1份未认证抵扣,发票代码:3100194130,发票号码:12016268-12016279、12016282-12016400,发票金额:13066380.16 元,税额:1698629.84元,价税合计14765010元,责令你公司不得在以后税款所属期认证抵扣。
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增值税1891155.72元、2月增值税3715874.19元、3月增值税1371001.83 元、4月增值税148205.10 元、5月增值税4331860.08元、6月增值税3751283.16 元、7月增值税3975131.05 元、8月增值税3837765.54 元、9月增值税6240171.20 元、10月增值税4386524.12 元、11月增值税5756233.25 元、12月增值税5699604.21 元。应补缴2019年1月增值税8251004.73 元、2月增值税3500992.64 元、3月增值税5628641.31 元、4月增值税810967.69 元、5月增值税1754248.35 元、6月增值税1873143.22 元、7月增值税1035066.88 元、8月增值税2171785.33 元、9月增值税3206695.60 元、10月增值税1334054.82 元、11月增值税1233761.56 元、12月增值税2496523.36 元。应补缴2020年1月增值税2515528.16元、2月增值税64833.2元、3月增值税233399.5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80.9元、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0111.19 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5970.12 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374.36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3230.21 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89.82 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8259.17 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8643.59 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36811.98 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7056.69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02936.33 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8972.3元。应补缴201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7,570.33 元、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5069.49 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4004.89 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6767.74 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2797.38 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1120.02 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2454.68 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2024.97 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68.7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383.84 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363.31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4756.63 元。应补缴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086.97 元、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38.32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337.96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教育费附加56734.67 元、2月教育费附加111476.23 元、3月教育费附加41130.05 元、4月教育费附加4446.15 元、5月教育费附加129955.80 元、6月教育费附加112538.49 元、7月教育费附加119253.93 元、8月教育费附加115132.97 元、9月教育费附加187205.14 元、10月教育费附加131595.72 元、11月教育费附加172687.00 元、12月教育费附加170988.13 元。应补缴2019年1月教育费附加247530.14 元、2月教育费附加105029.78 元、3月教育费附加168859.24 元、4月教育费附加24329.03 元、5月教育费附加52627.45 元、6月教育费附加56194.30 元、7月教育费附加31052.01 元、8月教育费附加65153.56 元、9月教育费附加96200.87 元、10月教育费附加40021.64 元、11月教育费附加37012.85 元、12月教育费附加74895.70 元。应补缴2020年1月教育费附加75465.84元、2月教育费附加1945元、3月教育费附加7001.9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7823.11 元、2月地方教育附加74317.48 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27420.04 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2964.10 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86637.20 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75025.66 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79502.62 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76755.31 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124803.42 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87730.48 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115124.67 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113992.08 元。应补缴2019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65020.09 元、2月地方教育附加70019.85 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112572.83 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16219.35 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35084.97 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37462.86 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20701.34 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43435.71 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64133.91 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26681.10 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24675.23 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49930.47 元。应补缴2020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50310.56 元、2月地方教育附加1296.66 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4667.99 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504140.7 元 。你公司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结转至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9468732.86元,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59641.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53804.78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61105.50 元。你公司以取得上海徽阁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已结转202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21588615.62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1588615.6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经调整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379552.0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4012.96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5090875.0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