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迎光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329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329号
福州迎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315512369L):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地查无下落,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年1-5月期间存在短时间内自行申报的营业收入呈爆发式增长且开票金额爆增,但税负不正常偏低。
(三)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资金快进快出,过渡账户性质明显。
(四)银行流水无工资薪金、水电费、房租费支出等正常企业经营相关的开支。
(五)你公司从业人数、发生的期间费用与其开具发票显示的销售收入金额明显不匹配,委托加工费金额与其开具发票显示的销售收入金额明显不匹配,不具备其开具发票金额对应的生产能力;运费、包装物数据比对异常;你公司2021年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向以下企业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州XX商贸有限公司、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福州XX服饰有限公司、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份数:170份,金额15229539.81元,税额1979840.35元,价税合计17209380.16元,你公司开具的其他发票待有新线索后再立案检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