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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迈冠强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14时57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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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迈冠强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330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330号

福建迈冠强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8UNMEA50):

  我局于2023年5月14日起对你公司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对公账户没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所需的管理、经营费用支出,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大宗交易异常多付款等明显异常行为。

  (三)你公司原材料、运输费、加工费三方面成本占比不符合常规,存在伪造生产经营能力、配票虚抵税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6732963.97元,税额合计11275285.41元,价税合计98008249.38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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