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步云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358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358号
福州步云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399570100G):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大王地15号一、二层)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天然橡胶,金额:1011681.41元,税额:131518.59元,价税合计11432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均已认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金额1011681.41元,税额131518.59元,价税合计1143200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