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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15时52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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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3〕458号),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3〕605号),经实地走访、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两份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3〕458号  

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DMMU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郑学旺、吴丹昊等人,自2023年12月19日起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9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 通 〔2023〕 605 号  

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DMMU2X):

  事由:根据<<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3〕0458号),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携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生产经营相关记账凭证、电子账套、账薄资料及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联系电话:059187881778)接受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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