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莲凯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37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374号
福建恒莲凯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C6FXUY5L):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税务登记时间为2023年1月,于2023年1月至2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申报后欠税且走逃失联,并于2023年11月变为非正常户。
(三)你公司于2023年1月至2月集中取票,进项发票集中,且上游企业均异常。
(四)你公司进销项品名及数量不一致。
(五)你公司银行账户虚假,未发现具备经营能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向下游4户企业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8172661.03元,税额合计1062445.82元,价税合计9235106.85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