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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顺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15时0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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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顺帆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11日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4号),由于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4 

福州顺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3L6L96): 

  我局(所)于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4层14B区-21室)取得分宜县恒鹏针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公司取得分宜县恒鹏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金额15217246.82元,税额1978241.88元。其中1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434609.70元,税额1746499.10元,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746499.17元,相应的报关出口申报人民币离岸价13636363元;其余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212130,发票号码:08472333-08472351,金额1782637.12元,税额231742.78元,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同时也未申报内销进项税额。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发〔1986〕50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金额13434609.70元,税额1746499.10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应追缴对应的已退税款1746499.17元,我局已于2022年6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39号)予以追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视同内销收入13636363元(含税),应追缴增值税156878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814.96元,教育费附加47063.55元,地方教育附加31375.70元。同时调减出口收入13636363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金额13434609.70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减成本13434609.70元,调增视同内销收入12067577.88元(13636363/1.13),以上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865824.58元(13434609.70元+12067577.88元-13636363元)。其中: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29860.48元,减去你公司2020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88246.36元及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25518.10元,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1275.91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35964.10元,减去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1779元及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52026.91元,应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663006.73元。以上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其余尚未申报出口退税也未申报内销进项税额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2637.12元,税额231742.78元,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也不得申报内销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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