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金之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3106107605):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7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7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4〕7号
福州市金之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3106107605):
我局(所)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恒力博纳广场(南区)1#楼18层28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涉税情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目,对于福州市金之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应当追缴该公司已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2,867,916.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