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迪迪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榕税一稽通〔2024〕2213号),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一稽通〔2024〕2213号
福州迪迪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PYWQ0H):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内容: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公布的失信信息
2.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福州迪迪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0MA33PYWQ0H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江城锦绣裙楼二层167室
法定代表人:韦尘颖(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3025)
二、案件性质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5份,票面额累计1649.58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2:
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可申请提前撤出;或公布期满三年后自动撤出。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